日期:2022/06/14 23:34作者:佚名人气: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分类
公司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有
利于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公司的基本特征。
(一)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分类
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法律上普遍采
用的最基本的分类方法。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责
任、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三种。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是就股东与
公司之间关系而言的,而连带责任是就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言
的。按照以上三种责任方式,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所有股东对
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负有
一定的出资义务外,还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的无限责任,而且各
股东之间也是负连带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
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是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股东
人数既有最低限也有最高限;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财
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
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与股份数的乘积即是资本总额;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而没有最高限
制;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股东由两种责任形式的股东组成,其中
一部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因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还
有另一种特殊形式,即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资本分成
等额股份,其有限责任股东通过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并以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说,普通的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的结合,而股份两合公司则是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的结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基本、最典型的两种公司
形式。
(二)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
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三类。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一种人的结合而不是
资本的结合。在人合公司中,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公司资
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在资合公司,股东以其投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兼公司资本信用为
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均属人合兼资合公
司。在这种公司,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部分股东以
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按照公司间的控制与支配关系分类
按照公司间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
子公司。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某些合同安
排,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为母公司;被母
公司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
虽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依附关系,但在法律
地位上,它们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我国公司法及其适用范围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
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凡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我国的《公
司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各类冠以公司名称的企业并非均按
《公司法》设立,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多种多样,
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并不限制设立冠以公司名称的企业。这些
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私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等等。但可以相信,随着我国对企业公司化改造工作的完
成,规范化的公司必将是我国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因此,在
本书中只介绍《公司法》。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共有十一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
让,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
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根据对会计从业人员
应掌握的有关公司法的最基本知识的要求,在这里仅对《公司
法》中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以及第十章中
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介绍。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
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
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
了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
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
的目标和结果。公司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
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
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
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
另外,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法定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
本特征之一,又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和对外承担债务担保的资
本保证,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
低限额。《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
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
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
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
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出资方式不限于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此,法律有一系列具体规
定。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必备的法定文件。公司
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基本
准则,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也对公司外部人员起
着公示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
章程上签名、盖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
定事项。
4.有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名称经注册后,即受法律保
护,公司取得对其名称的专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
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而不能募集设立。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程序是:
1.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首先需对设立公司进行经济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确立设立公司的意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由公司的股东充
任。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
拟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作出意向性规定。发起人协议是各发起
人之间为设立公司这一共同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文
件,对协议各方都有约束力,在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对设立费
用及设立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后,
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记
载法定记载事项,其任意记载事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内容相抵触。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
束力。
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
除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而不必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之外,一些从事特殊经营业务的公司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这种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
第二类是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依法报经审批的公司。
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
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
额足额缴付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以及对其他股东应尽的主要义
务,股东如不按期交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证明,然后,凭验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
为注册资本。
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
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确定董事长、董事、监事、经
理的名单。只有在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后,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
6.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
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
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具有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
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
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
者执行董事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的监督
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
核心要素。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
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
最高决策机关,它不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只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
行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
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进行表决。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
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上述几方面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
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经理的设立及职权
经理,是指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业
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
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
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
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
格
1.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如下: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
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前者是指具备何种条件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后者是指在
哪些条件下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我国《公司法》只是对
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也不得
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
的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和社会
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要求基本相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
认购的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
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同时,应依法建
立法定的组织机构。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
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的,应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
会、监事会等。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的发起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有发起人。发起人应订立发起
人协议,规定发起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
议后,即应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具体的公司筹建工作。
2.制定公司章程
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为发起
人,而不是公司全体股东。但是,发起人所定立的公司章程在公
司成立前,尚不能作为公司的章程,当公司募集设立时,其后召
集的股东创立大会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并须经创立大会决议通
过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定立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件;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由全体发
起人一致同意并签章。
3.申请设立批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
4.认购股份
股份认购程序因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
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股程序比较简单,
主要有:
第一,发起人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设立时,公
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须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
将要认购的股份数量,并将其载明于公司章程。
第二,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以书面方式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
第三,进行验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由法定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
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其认股程序如下:
第一,取得股票发行资格。
第二,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公司法》第
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
开募集。”
第三,制定***股说明书。***股说明书也称***股章程,是由发
起人制定的,记载公司基本情况及***股事项的公开文件。
第四,签订承销协议与代收股款协议。
第五,申请股票发行的批准。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
准。
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以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第六,***认股份,缴纳股款。公开募集股份申请被批准后,
发起人即可公告***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实施***股行为。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进行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
5.募集设立时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这是募集设立独有的一项设立程序。创立大会是指由发起人
召集全体认股人参加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
与股东大会不同,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中的决议机关,是认股人
大会。创立大会的作用在于确认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正当性,一旦
认可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则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成立
后的公司承担。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
人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发起人在30日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
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偿还已缴纳的股款以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
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
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
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
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在上述职权内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
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前已述及,在募集设立时,通过创立大会即已选任董事、监
事,建立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应选出公司董事长、经理
人选。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进行验资后,
应由全体发起人会议选举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并
选出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
新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取代发起人代表设立登记前的公
司,履行法定职责。
7.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
资并选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
结束后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
资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
住所等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依法公告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
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
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义务。
(二)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
构,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1.股东大会的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的职权相比,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出资作出决议外,其他职权基本一致。此处不再重复。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
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的大会。临时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
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
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受托
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
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
议,在此之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一)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设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基
本相同。
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还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
司经理。
(二)董事和董事长
1.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议程序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的限制以及董事的责任与义务,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有关规定。
2.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三)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除这两次
法定**开的会议外,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
会议。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四)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据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行使的职权
基本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资格的限制以及经理的责任与义务,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有关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的
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机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
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
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基本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资格的限制以及监事的责任与义务,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进行的经济业
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期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一、公司的会计账册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
另设会计账册。”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必
须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二是禁止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设或私设非法
的会计账册,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公司法》第181条还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支账户存储。”该规定表明公款私存是违法的,其目的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
结性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制作并提供中期财务
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验证和公开
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法经注册会计师验
证,并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
计主管人员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之前20日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财
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ば-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
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至10%列人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
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1.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积金,也称储备金、准备金,是公司为预防亏损和增加财
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从公司盈余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
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公积
金属于股东权益。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
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
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提取。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发行股份所
得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司公积金主要有三方面用途:
一是弥补亏损。公司的亏损有三种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①
税前的利润弥补;②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
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抵补;③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
足抵补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积金抵补。
二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可以直接用公积金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以增强公司的发展能力。
三是转增资本。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
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法律规定公
司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益金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的资金。公益金按照规定应当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如修建医
疗保健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职工宿舍等。
(三)股利的分配
股利是按股份支付给持股人的公司盈余。分配股利的方式一
般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等四种,实务中
多采用现金或股票两种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一般来说,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
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也不得分配股利。但如
果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公司为了维持公
司股票的信誉,可以用其超过部分,以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
率派发股息和红利。
四、公司违**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了解和评价公
司经营情况,据此作出投资决策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
此,公司应当对设置会计账册和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其责任主体,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下列违**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一)《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
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将公司资产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
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
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公司违**计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作出了规定,如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
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
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